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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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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
2017-09-14 10:21     (点击: )


学校已于2017年7月底完成与省公司财务并帐,根据省公司的有关规定,为顺利实施相关工作,财务处对发票管理进行了流程的重设和优化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以下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 “专票”):

1.办公费 2.印刷费 3.邮电费 4.水费 5.电费 6.维修费 7.物业管理费 8.差旅费 9.培 训费 10.租赁费 11.公司专项 12.新员工项目

二、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事项

按照国家税法规定,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,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“专票”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,可以抵扣与项目相关的销项税额。但以下四种情况,虽取得“专票”也不得抵扣:

1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有误的

2、发票未在180天内在税务系统进行认证抵扣的;

3、专用发票抵扣联污损的;

4、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税项目及非正常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。

(二)“专票”认证有效期为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,为此,取得“专票”后应尽早报销,如发生无法抵扣的损失则由业务经办人自行承担。

(三)当取得“专票”报销时,需要提供“专票”抵扣联和发票联,其中,发票联粘贴在报销单据中,抵扣联交由财务工作人员用于税务机关认证,抵扣联不得签字,不能折叠,并请保护好抵扣联的密码区。

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,特此通知。

财务处

2017年9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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