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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部个人劳务持发票报销 及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
2017-09-19 10:22     (点击: )
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工资薪金管理的要求,无论资金来源,自2017年9月11日起,外部个人劳务(讲课费、专家费、评审费等)需持发票方可报销,财务处不再受理自制凭证。

另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),东区国税局解答,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交:

(1)《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款申报单》;

(2)自然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;

(3)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。

财务处可统一办理代开个人劳务发票(个人也可自行到税局代开),要求如下:

1.聘请外部授课人员的部门指定专人统一收集资料:

(1)填写好的《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款申报单》(A4正反打印);

(2)提供劳务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。

2.代开发票每月受理两次。每月15日、25日前(遇周末或节假日提前),申请部门统一提交资料。财务处每月16日,26日上报税务局办理。

3.外部劳务代开发票前还需在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,故各部门聘请外部人员需明确税费负担人(原则上外聘人员为纳税人,如需学校负担,请经主管领导审批)。

财务处

2017年9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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